【以案说法】又一人擅自野外用火被罚!
【以案说法】又一人擅自野外用火被罚!
2024年2月12日下午3点左右,汉源县九襄镇堰沟村11组的曹某某,在自家小地名“大地头”的地里修剪果树,看到地边上有些树枝影响到自己出行,曹某某就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这些树枝点燃焚烧,点燃后因起风造成火势失控,引燃了地边上方的植被,火势快速蔓延。接到报警后,县应急、林业、九襄镇等单位快速到达现场将火势扑灭。
△曹某某指认野外用火地点
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《汉源县森林防火命令》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。
按照相关规定,县林业局对曹某某给予警告,并处3000元罚款;同时,曹某某赔偿九襄镇堰沟村误工等损失30684元,负责对烧毁植被进行造林恢复。